2022年1月1日起,檢驗檢測機構不得 單獨以國家質檢中心名義對外出具報告
發布時間:2022-03-04作者:中鋼國檢 瀏覽次數:4
7月16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發布關于國家產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及其所在法人單位資質認定等有關事項的通知,對辦理資質認定手續和出具檢驗檢測報告等事項提出了具體要求。其中提出,自2022年1月1日(明日)起,相關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單獨以國家質檢中心名義對外出具檢驗檢測報告。
一、及時辦理資質認定手續
(一)換發資質認定證書。“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名稱統一調整為“國家××產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后,市場監管總局統一換發新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收回舊證書并銷毀,原證書附表可繼續使用。各國家質檢中心應于2021年8月31日前將舊證書交回市場監管總局。
(二)實施“一家一證”。按照《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改革工作的意見》(國市監檢測〔2019〕206號)要求,國家質檢中心新申請或到期換發資質認定證書的,市場監管部門不再單獨頒發資質認定證書,在法人單位資質認定證書附頁上(見附件)保留國家質檢中心名稱。
二、規范出具檢驗檢測報告
自2022年1月1日起,相關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單獨以國家質檢中心名義對外出具檢驗檢測報告,應當由國家質檢中心所在法人單位對外出具檢驗檢測報告,使用所在法人單位的資質認定標志,并加蓋所在法人單位的公章或者檢驗檢測專用章,允許在檢驗檢測報告上體現與檢驗檢測項目對應的國家質檢中心名稱(國家質檢中心及其所在法人單位名錄可通過市場監管總局網站“服務”欄目中的“我要查”界面查詢,http://zwfw.samr.gov.cn/w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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